投标人承诺支付代理服务费的法律性质分析

2022/7/2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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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许诺支出代办效劳费的公法性质剖析

汉川市众人资本贸易监视办理局倪剑龙

某招标文献请求招标人在招标文献中对代办公司许诺,如中标,将按招标文献规则的招标代办费收费准则向代办机构支出代办效劳费,问,该许诺属于甚么公法性质?

案例剖析:中标人支出代办费属于第三方支出,而第三方支出属于债权担负,遵循《条约法》第65条、84条,债权担负分为免责债权担负和共存债权担负。

一、免责债权担负

1、免责债权担负界说

免责债权担负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一块或部份让渡给第三人担负,就让渡给第三人的债权,原债权人罢职债权。

干系法条:《条约法》

第八十四条债权人将条约的责任一块或许部份变化给第三人的,理应经债权人准许。

第八十五条债权人变化责任的,新债权人能够看法原债权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2、免责债权担负几种情势

设甲为债权人、乙为债权人,丙为第三方,甲对乙的债权一块或部份免责变化给丙担负,其组成要件有如下三种情势:

第一种情势:甲、乙、丙完成三方协定:“甲对乙的债权一块或部份由丙担负。”

第二种情势:第三人丙与债权人乙完成协定:“甲对乙的债权一块或部份由丙担负。”此种情势下,毋庸经甲准许,但理应通告甲。乙丙的协定属于“好处第三人条约”。甲可摈弃因而获取的好处。

第三种情势:甲与第三人丙完成债权担负协定。其组成要件有四:①、甲对乙的债权具备能够让与性;如:附人身责任的债权无权让渡②、甲和丙就一块或部份让渡债权完成满意;③、须经债权人乙准许,需求留心的是纵然债权人乙不准许,但甲与丙的协定在甲丙之间接续有用,可是不能对债权人乙产生债权担负的公法效劳,乙仍有权央求甲施行债权;④公法规则理应处理容许、备案手续的,理应处理容许备案手续。

3、免责债权担负的公法恶果

免责债权担负形成如下四个方面公法恶果:

①、就曾经一块或部份让渡给受让人担负的债权,原债权人罢职债权,也错的受让人施行债权担负保证肩负;

②、债权受让人能够看法原债权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③、被担负之债权产生诉讼时效间断。

法条根据:《诉讼时效规则》第19条第2款:“债权担负情况下,组成原债权人对债权的招供,理应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担负的事理示意抵达债权人之日起间断”。

④、保证人保证肩负或许改观

法条根据:《物权法》第条则则:“第三人供应保证,未经其书面准许,债权人准许债权人变化一块或部份债权的,保证人不再担负反响的保证肩负”。这段话反过来了解便是假如原保证人准许的,则接续担负反响的保证肩负。

《保证法》第23条则则:“保证期间,债权人准许债权人让渡债权的,理应获取保证人书面准许,保证人对未经其准许让渡的债权,不再担负保证肩负”。

二、共存债权担负

1、共存债权担负的界说

所谓共存债权担负是指:“原债权人并难罢职债权,第三人插手债的干系,与原债权人一同对债权人担负连带偿还肩负”。

干系法条:《条约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商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施行债权的,第三人不施行债权或许施行债权不吻合商定,债权人理应向债权人担负守约肩负。

2、共存债权担负几种情势

共存债权担负有如下四种方法。假如甲欠乙10万元

第一种方法:甲、乙、丙三方完成协定,“甲与丙就甲对乙的债权担负连带偿还债权”。

第二种方法:乙与丙完成协定:“甲与丙对该10万元债权担负连带偿还肩负”,此时毋庸甲的准许,由于该债权共存对甲不形成不利影响。

第三种方法:甲与丙完成协定:“甲与丙就该10万元债权担负连带偿还肩负”,此时毋庸乙的准许,由于该债权共存错的债权人乙形成不利影响。

第四种方法:药方许诺。丙药方面临乙示意:“甲与丙对该10万元债权担负连带偿还肩负”,此时,亦毋庸乙的准许,由于该债权共存依然错的债权人乙形成不利影响。

需求留心的是,共存债权担负,第三人担负债权后,丙与原债权人甲之间是不真实连带公法肩负,第三人偿还债权后,有权向原债权人甲央求追偿。

三、招标人许诺中标后支出代办效劳费的公法性质

联合以上剖析,笔者以为理应分为几个几种情状:

1、招标人与代办机构未商定代办费由中标人支出的,招标人药方面许诺或许反响招标文献请求,在招标文献中许诺理应属于债权共存的第三种方法或第四种方法,招标人对招标代办机构的代办效劳费的债权并没有产生一块或部份变化。中标人支出代办费的举动属于第三方代为施行。

2、招标人与招标代办机构缔结代办条约时商定代办费由中标人支出的,招标人在招标文献中请求其许诺是一种要约恭请,招标人的招标文献许诺本色上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告书视为许诺,招标人在招标文献中的许诺和招标人对其发出的中标通告书组成条约,吻合免责债权第三种情势,中标人与招标人缔结条约后,债权产生变化。

有学者以为,招标人做出的许诺是对招标代办做出的药方许诺,理应属于共存债权的第四种情势,对此,笔者以为,招标文献是要约,其要约的目标是招标人而不是招标代办机构,因而,该说法不行立。再有学者以为,招标人做出的许诺属于共存债权的第三种情势,招标人的许诺属于代为支出,对此,笔者以为,由于招标人的招标报价中包括代办效劳费的计价情势多种百般,好比有的隐含在归纳单价中,有的独自列支,从某种意义上讲,中标人支出代办费后向招标人追偿曾经不再是简明的连带肩负之债,而是条约之债。因而,此说法也不行立。

3、项目招标失利的,不论招标人与招标代办机构何如商定,代为施行或许债权变化的第三方均未形成,因而,债权由招标人担负。

小结:招标人与招标代办机构商定代办效劳费由中标人担负,属于合同自如绳尺,吻合共存债权担负组成要件,招标人以后在招标文献中许诺如中标则支出代办效劳费本色上便是招标人、中标人、代办机构三方完成满意,属于免责债权担负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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