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答会员问混合过错导致工程质量

2022/6/22 来源:不详

法律服务中心解读:

司法实践当中更为常见的是同一个工程质量缺陷由多个主体的多个过错行为综合作用导致,此时,应当充分查明导致质量缺陷的原因、责任主体及其过错行为对质量缺陷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责任分担比例。

浙江高院()浙民再号认为,混凝土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要求是涉案房屋梁柱产生裂缝的原因之一,涉案房屋的梁柱产生裂键与混凝土质量有因果关系,混凝土公司在提供商品混商品混凝土时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施工不当是涉案房屋梁柱产生裂缝的原因之一,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没有正确地履行合同,因其履行合同行为不当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承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发包人对承包人的选任及对工程的监督管理不力。应自负一定的责任。由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混凝土供应商、发包人按的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最高院()最高法民申号认为,涉案工程出现质量瑕疵的主要原因为发包人作为建设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材所致,生效判决认定其承担涉案工程质量瑕疵的主要责任依法有据;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建材质量问题,但并不排除设计缺陷与工程质量问题也存在因果关系,即存在设计缺陷加重或引发工程质量的问题,设计单位承担次要责任,依法有据。

最高院()民提字第20号认为,涉案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均有过错。发包人违反诚信原则,在签订合同之前未提交岩土工程详细勘查报告,未提交经过审核的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载重汽车参与土方开挖及运输导致道路碾压,一味强调工程造价为不变价,并以承包人施工应当采取何种方案与建设单位无关为由,对施工单位调整设计方案的建议未予重视与答复,故应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在没有看到岩土详细勘查报告及经过审核的施工图的情况下,即投标承揽工程,本身就不够慎重,发现特殊地质情况后虽提出建议,但在发包人不予认可之后仍不计后果冒险施工,对桩基出现的质量问题采取了一种放任态度,这种主观状态和做法应得到否定性评价,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次要责任。

甘肃高院()甘民终号认为,发包人、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安全检测单位的过错行为均与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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