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诉讼类法律服务报价
2022/7/9 来源:不详北京治疗白癜风哪家医院最好 http://www.bdfyy999.com/index.html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诉讼类法律服务报价规程
(本规程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修订)
(红字部分表示修改的内容)
1.目的1.1为规范本所律师在提供诉讼类法律服务过程中的报价行为,提高客户对本所服务的认可程度,特制订本规程。
1.2本所律师在承接诉讼类案件时,必须遵守本指引。
2.适用范围2.1本指引适用于本所财务、合伙人、律师。
2.2下列人员应通晓本指引:
(1)律师
(2)律师助理
2.3下列人员应了解本指引:
(1)行政管理人员
(2)律师业务辅助人员
3.术语3.1本指引所指法律服务报价,是指本所律师承接诉讼类(含仲裁)案件时与客户协商及确定法律服务费用的行为。
4.职责本指引的编制和修订由本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经决策委员会会议批准后,由主任颁布。
5.引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6.报价原则6.1报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
6.2报价应当坚持“物有所值”原则,客户不认可服务不报价,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报价前应制定服务方案和报价方案,并在客户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6.3报价坚持实效原则,不参与没有成功可能性或成功可能性很小的报价活动,也不向没有真实委托意愿的客户提供报价;
6.4报价遵循市场原则,报价应具有竞争力又能满足客户要求。
6.5报价应当遵循安全原则,协商内容应尽可能涵盖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情况,保证与客户间不因价格约定不明而发生纠纷;
6.6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7.报价7.1本所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报价和价格谈判,组织制定报价策略,根据报价策略制订报价方案。报价方案经本所负责人批准后才可提交客户。
7.2本所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制定诉讼策略,对客户文件资料和需求进行研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诉讼策略的制定应当以体现本所服务差异化,避免同质化,能够服务于价格谈判为原则。
7.3制定诉讼策略应当接受被指定的报价负责人的指导,以确保制定的诉讼策略能够满足报价需要。
7.4本所承接案件应当遵循如下流程:发掘市场信息,提出策略分析,进行价格谈判,签订委托协议。
7.5任何本所成员接到客户或潜在客户要求报价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本所负责人汇报,由本所负责人判断是否应当进行报价,如决定进行报价则按本指引规定程序进行报价。
8.报价准备8.1报价前,应当要求客户明确案件信息及拟实现的目标,并要求客户提交必要的案件资料,确保本所能够进行有效的策略分析。
8.2应当根据客户提交的案件资料,依照《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诉讼服务方案制作指引》编写服务方案。重要客户,可已经批准先行依照《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诉讼策略分析报告制作指引》进行策略分析并制作诉讼策略分析报告,以确定为实现客户拟定目标的策略和方案,以体现专业性、严谨性、可行性以及对案件的重视程度。
8.3向客户提出服务方案或者诉讼策略分析后,应当积极等待客户主动回应,原则上不得主动联系客户,也不得打探客户是否仍有委托意愿。
9.报价内容9.1提交给客户的报价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9.1.1服务内容;
9.1.2价格因素;
9.1.3报价依据;
9.1.4服务报价;
9.1.5灵活条款;
9.1.6其他相关内容。
9.2服务内容:指报价所涵盖的工作内容。服务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9.2.1服务内容应当包括对案件的建议、服务团队、服务计划、服务保障以及其它能提升客户对本所依赖程度且与价格相关的内容;
9.2.2服务内容的确定,以实现目标、排除痛点、提高效率、降低风险、控制成本为原则;
9.2.3服务内容原则上分为三类:传统服务、特色服务、专项服务,以突出服务的差异化。在报价时应当针对三类服务内容分别报价,以体现与竞争对手在报价上的优势和差异;
9.2.4服务内容应当通过清单逐项列明。制作服务清单时,应当为每一服务事项配置一个编号(编号应当按顺序连续设置,且不重复),报价可以采用本所《报价预算表》进行报价预算;
9.2.5服务清单中的服务内容,应当明确且无异义。报价应当遵循服务费用与工作内容一一对应的原则,避免出现收取服务费后,面临的工作量超出接受委托时预见范围的风险;
9.2.6服务内容中对案件的建议应当尽可能详尽且有针对性,以体现本所专业性、对案件的重视程度,满足客户即时性要求,做到只要客户接受报价即可实施法律服务;
9.2.7服务团队的组建,应当以满足案件需要和客户需求为标准。在报价方案中应详细介绍服务本所成员的基本情况和处理过的类似案例,并详细列明本所工作模式、进度计划及与客户的沟通模式;
9.2.8在报价方案中,应当详细列明本所成员就案件质量、即时性、安全性提出的保障措施,以打消客户对本所案件控制的顾虑。
9.3价格因素:指确定价格标准时应考虑的各种因素和风险。
9.3.1提交价格必须明确该价格适用的条件,确保最终确定的价格在委托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被调低的风险。
9.3.2价格因素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案件工作量;
(2)案件的难度和风险;
(3)本所因处理该案件而承担的机会成本;
(4)本所成员的专业性和相关经验;
(5)地区收费标准的差异;
(6)与价格相关的其他因素。
9.4报价依据:
9.4.1报价依据分为全国性收费标准、地区标准和事务所标准;
9.4.2在制作报价方案时,应当列明所适用的收费标准的有效文件名称及文号,便于客户核实。使用的事务所收费标准应当制作成附件,并加盖事务所印章;
9.4.3将律师事务所标准作为收费依据的,收费标准应当与在司法局备案的标准一致。必要时,还应当对其合理性进行必要的书面说明。
9.5服务报价时
9.5.1报价应当针对确定的法律服务内容,给出一个确定价格或一个价格确定方法。必须明确无异义,不存在合同漏洞,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与客户因价格计取发生纠纷;
9.5.2报价必须明确是否包含增值税;
9.5.3报价时原则上提供不少于两套报价方案,两套报价方案应当合理,具有可比较性,同时应具有引导功能;
9.5.4报价方案原则上分为固定收费和风险代理两种收费方式;
9.5.5对于信用状况未知且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客户,原则上不采取全风险代理,即客户不支付前期固定费用而仅按约定计取提成代理费;
9.5.6报价方案中,应当明确事务所应当承担的费用、客户应当承担的费用。由客户承担差旅费的,应当列明计取方式及支付方式。给予客户优惠的,应当以同时获得相应对价为条件,并说明理由;
9.5.7报价方案须符合司法部、国家发改委以及北京市司法局、发改委的规定,不得提供违法或违规的报价方案。
9.6风险代理报价
9.6.1采取风险代理的,应当明确在不同条件下适用的不同收费方式,并明确日后实施不同收费方式时所需要的各要素的确定方法;
9.6.2采取风险代理的,应当保证案件出现任何结果都有对应的价格;
9.6.3采取风险代理的,报价时应当包含如下可能出现的案件结果:
(1)签订委托合同后,仅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客户与对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不需要继续提供代理服务;
(2)在一审阶段,原告一方的起诉被受理法院驳回;
(3)在一审阶段,原告一方撤诉。但应区分如下情形:达成协议后撤诉、达成协议并制作调解书后撤诉、达成协议(含调解书)且履行完毕后撤诉、未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撤诉;
(4)在一审阶段,案件完全胜诉(必须明确胜诉的标准)、完全败诉、部分胜诉;
(5)在一审阶段,成功完成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客户特别要求;
(6)在二审阶段,应当区分撤回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上诉、达成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改判后全部胜诉、改判后全部败诉、改判后部分胜诉、改判后驳回起诉等情形;
(7)申请再审阶段,应当区分撤回再审申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指令再审或提审、裁定再审同时中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以及裁定再审后的案件处理结果(参照一、二审阶段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
(8)如果以获得执行款或债权实现(应当考虑以物抵债及其他债务偿付方式)、争议得到解决为条件的,应当明确服务费的支付条件、计付方式及支付方式;
(9)案件可能出现的其他结果。
9.6.4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9.6.5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撒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9.6.6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接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万元以上不足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万元以上不足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0万元以上不足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9.7灵活条款:
9.7.1报价方案应当设置灵活条款,给后续价格谈判留下空间和机会,避免价格谈判陷入僵局;
9.7.2灵活条款的表述格式:“以上报价为常规收费标准,最终法律服务费的计取方式及支付方式,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10.价格磋商10.1价格磋商由本所负责人指定的成员负责,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员不得与客户进行价格磋商,也不得做出可能对价格磋商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
10.2价格磋商可以通过面谈、邮件、即时通讯、电话方式进行。负责价格磋商的成员应当做好记录工作,并及时向本所负责人汇报。
10.3进行价格磋商前,由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制订谈判策略。谈判策略应当包括价格策略、谈判策略、谈判分工等内容。
10.4进行价格磋商前,应当明确列明需要谈判确认的内容,并明确哪些可以协商、哪些不能协商。对可以协商的问题逐一进行谈判。
10.5进行价格磋商时,如果服务费标准需要降低的,必须附条件,且降低必须掌控节奏,不得过快或幅度过大。
10.6进行价格磋商时,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向本所负责人汇报情况,以便及时进行原定策略的调整并及时决策。
10.7价格磋商过程中,应当进行分工,由专人负责论证原报价方案的合理性,同时由专人负责控制谈判气氛,避免谈判陷入僵局。
10.8磋商过程中,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在结算时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10.9价格磋商成功后,应当及时签署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
10.10本所负责人原则上不参与价格谈判。在谈判问题集中、且经本所负责人确认后即可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本所负责人才能参与谈判。
10.11负责谈判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直接接受对方提交的价格方案,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向客户说明价格需要本所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执行。
10.12本所负责人负责谈判成果的最终确认,经本所负责人确认后正式签署相关委托代理协议。
11.协议确定11.1协商确定法律服务的价格后,应当及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11.2在签署委托代理协议过程中,如果客户需要对已协商一致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或支付条件等内容进行修改的,一般应当予以拒绝,并向本所负责人汇报。本所负责人在必要时与客户方决策者进行沟通及时决定。
11.3在签署委托代理协议过程中,如果发现磋商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本所负责人汇报,原则上由本所负责人与客户方决策者进行沟通后确认。
11.4在签署委托代理协议过程中,如确需对原定价格或支付方式、支付条件等进行变更,或需对原价格磋商过程中未涉及事项进行添加的,必须确认在变更或添加后可立即签署协议,否则应当拒绝,避免陷入反复让步的不利局面。
11.5如果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收费,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签订合同的律师或者工作人员,应当提示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解释。
11.6与客户就价格达成一致后,客户在签署委托代理协议过程中不积极或故意拖延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向本所负责人汇报。由本所负责人决定是否重新报价,或与客户进行协商,或放弃该案件承接。
12.附则12.1特殊情况下,本所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可直接与客户协商确定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12.2本所各成员应当密切跟踪本指引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本所汇报,以便于本指引的升级。
孟宪生